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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干部业务知识问答(二)

发布日期:2019-03-06

  1、《条例》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2、《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这里的“推荐”是否指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都要采用?
    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3、《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4、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5、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
    答: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的1、2、3、4、5条的规定办理。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2、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3、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4、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6、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7、干部档案传递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6)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选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7)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8、干部退休可分为哪几类?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法定退休: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退休。应具备的条件: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提前退休:指根据本人意愿决定退休。应具备的条件: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目前,只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才有权利选择自愿退休。
    8、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9、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主要程序是:1、清点到会人数;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3、入党介绍人分别向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4、党小组长向大会介绍本小组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5、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向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的意见;6、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展对象表明态度;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8、支部书记总结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10、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11、党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1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有何异同?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哪些党组织可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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